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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2025年第03期:“权利式”个人信息犯罪:理论塑造和立法展开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孙道萃;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确立了“义务型”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统筹安全和发展为立基之本,率先确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同意”原则,首次系统规定法定的具体个人信息权利。这既显示担当个人信息权利的特定保障法之本意,也加速暴露“义务型”立法的内生弊端。以《刑法》分则第四章覆盖的保护客体内容与广泛的个人信息应用场景作为新的特别供需,应及时确立“权利式”理念,重塑《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两法衔接的根基,补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范体系,实现“义务型”与“权利式”的兼容性存续。“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应成为督促履行义务、职责并保障权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可全面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罪名改为“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罪”,系一般性的基础罪名。为充分体认“权利式”立法理念,应单独对法定个人信息权利体系进行专属的特别保护,可增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罪名为“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罪”,作为相对专门的一般性罪名。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性质有实质差异,保护需求亦有别。对严重侵犯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宜单独设罪,可增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三,罪名为“侵犯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作为专属的特定罪名。

关键词:个人信息犯罪;;义务型;;权利式;;同意;;个人信息权利;;敏感个人信息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GFZDKT2024C01-1);;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项目(2023—2025);; 中国政法大学2025年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重罪、轻罪与微罪’开放式轻罪体系与中国刑法整体结构优化研究”(25KYGH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