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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锡生;黄淑婷;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和结构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厘清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进行科学合理编排,对于实质性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民事和刑事立法对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对这两种责任设置引致条款即可。生态环境法典行政立法领域的定位表明它是行政法领域的法典,是行政法典的分支,为部门型法典,这一根本定位决定了环境行政责任是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普适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命令、环境行政处分)规定、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的引致条款以及环境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结构安排上建议采用“独立为主、分散为辅”的立法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设置独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章对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统领性规定,共通性环境行政管理制度涉及的行政责任规范紧随该制度,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则在各编中设置独立的法律责任章或节。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行政立法领域;;环境行政责任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一体化治理研究”(2024CDJSKPT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