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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树文;刘莹;
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我交易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主要方式,公司法通过忠实义务对此予以规制,而行为标准与审查标准的并行实施则是忠实义务得以贯彻的基本进路。相对而言,审查标准更具威慑性,因为其不仅注重对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实然性分析,而且能够提升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心理威慑、推进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价值平衡以及改造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行为标准。遵循上述逻辑,检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制度建构均是以行为标准为主导,而明确的审查标准则处于缺失状态,这不仅导致当前法官对董事自我交易案件司法裁判的分歧,而且造成法官对潜在新型董事自我交易规制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借鉴董事自我交易审查标准的成功规定,坚持融合性立法思维,以完全公平测试为主导,以经营判断规则为辅助,建立系统化的董事自我交易审查标准。
关键词:董事自我交易;;忠实义务;;审查标准;;完全公平测试;;经营判断规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建构的理论阐释与内容拓补研究”(23BFX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