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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皓天;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共数据有偿使用的初衷是弥补数据开放成本,而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则为数据财政实践创设了制度空间,当前国有数据资产处置收益与国企数据利润上缴或分成等非税收入为其主要收入形式。依据公共财产法理论,数据财政实践需要满足“取财”规范性与“用财”公平性的法治期待。在“取财”层面,地方将公共数据视为国有资产面临合法性风险,对数据开放的定价亦存在模糊性,而部分数据非税收入征管的财政监督存在缺位;在“用财”层面,数据财政实践诱发的营利性、垄断性倾向不利于数据普惠性开放,数据收益分配亦存在局部性和返还来源主体困境。反思数据财政实践问题,首先,收入筹集的实践目的定位有待调整,应更顾及数据公益开放与数据收益公平分配的实现;其次,立法权由地方行使的路径有待优化,需由中央统一规定以适当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最后,数据财政的非税收入模式有待转变,税收应为更规范合理的数据“取财”方式。从近期来看,宜在国家法中确立公共数据国家所有,从实体定价与程序征管方面分别规范数据非税收入。从长期来看,实现数据财政“费改税”的具体路径应以数据资源税替代数据国有资产收入,并专款专用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弥合不同群体间的“数字鸿沟”,从而达成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数据财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非税收入;;数据资源税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化央地财政关系背景下规范非税收入的立法研究”(2024NDQN027);;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经济法治理”(2023QN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