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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03期: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的司法规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黄宇骁;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一种子类型,是实体性行政决定的前提与基础。利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管理行为具有不定型性与语境依赖性,同时极易流通与传播的特征容易引起事后损害的不可逆性,此外法律规范的缺乏也使得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对此,在个案救济的司法规制场景中,一方面应当通过受案范围条款与诉权条款的柔软解释,尽可能地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信息管理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主观权利与客观合法性审查结合的方法,从事实瑕疵与规范瑕疵两个角度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选择适当判决实现权利救济。在公益维护的司法规制场景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发挥检察建议的“公益原状恢复”功能。审判机关个案裁判、检察机关个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协同治理,构成了对行政机关信息管理行为司法规制的全景。

关键词:信息处理行为;;数字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基金资助: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