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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海波;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田宅买卖契约法制中关于无权处分的类型比较丰富,大理院阐释了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债权契约有效而物权契约不生效力;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物权后,物权契约发生效力。大理院处理田宅买卖无权处分的区分原则继受自德国民法,引入区分原则不仅是法技术的继受,更是法理念的革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该条规定曾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巨大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删除,再次引发讨论。我国当前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北洋政府时期田宅买卖契约法制中的无权处分规则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对此的解释应回溯到德国民法关于处分行为的概念上,运用区分原则可实现体系上顺畅自洽的解释。
关键词:北洋政府时期;;田宅;;契约;;无权处分;;区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