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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明生;任慧;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飞速发展与全面应用下,自动化生产成为重要生产方式,自然力成为物质财富生产的贡献者,全体社会成员成为自然力产生的贡献者,机器人税开征具备正当性。基于自然力利用的财富创造及自然力替代劳动产生的收益,实质上是在价格层面继承了原有劳动的价值表现,机器人税应该根据传统经济的价格核算机器人税的税额。为此,以传统经济的价格核算税额为导向赋予机器人税的立法依据,发挥税收的平衡税收负担、调控经济活动、促进公平正义的功能,不失为一种思路。具体而言,机器人税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者为纳税人,根据传统经济的价格进行课征计税,税率既要考虑到税收对劳动、资本的重新平衡,又要充分顾及机器人本身的经济价值。考虑对劳动力生存和传统经济带来不同危机程度的资本以及纳税人负担能力进行差别设计。
关键词:机器人税;;劳资关系;;价值与价格理论;;自然力理论;;制度设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政-金融结合视角的近代中国金融业态演进研究”(项目编号:22BJL0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发展、劳动替代与分配制度的变化”(项目编号:21YJA79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