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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乐祖;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完善了结余进项税的处置制度,采取了即时退税和结转抵扣并行的方案,将施行多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法定。但留抵税处置方案的落实仍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与当前留抵退税政策之间存在新旧法衔接的问题。若完全平移现行留抵退税政策,将存在历史留抵税退还困难、留抵税不能跨税种抵扣等现实困境。上述问题成因复杂,既有生产经营规律与增值税税制的冲突,也有增值税法律规范的原因。究其根源,是对留抵税的性质界定仍不明晰,对《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中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属性、内涵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有鉴于此,应在厘清留抵税性质的基础上,解析《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所涉及的抵扣权与留抵退税权,重新探讨留抵退税的条件,以期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法;;选择权;;抵销权;;留抵退税权;;经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