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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泫希;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赌协议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然而,税收领域尚未针对此类交易模式设置专门的税收征管安排。检视税收征管实践可以发现,一方面,各地对赌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安排不一,税务机关与市场之间对对赌协议的认知也存在差异,进而产生可能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议。另一方面,现有退税规则供给不足,加之税务机关规避执法风险的价值取向,法院也倾向于尊重税务机关的判断,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难以实现。为解决对赌协议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践问题,应当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进行适度调整,短期内可以通过法律续造的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进行目的性扩张适用。长期来看,应当完善对赌交易的课税规则,遵循实质课税原则的指引,尊重对赌交易的整体性,考虑采用“预缴+汇算清缴”的税款征收模式。
关键词:对赌协议;;税收法定;;实质课税;;税收征收管理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项目编号:21FFXB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