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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志勇;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摘要:企业违法的处理,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一般有三种情况涉及行刑衔接。一是行政监管部门认为形式上达到构罪标准,将其移交检察机关予以刑事追诉;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可以依法不起诉的,则退返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检察机关直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予以不起诉处理。三是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不构罪,或构罪不处刑而需予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叠加行政制裁,进而退返行政监管机关处理。由于行政检察处于前承刑事检察、后接行政监管的特殊位置,故构建以行政检察为“枢纽与核心”的行刑衔接机制,迫切而可行。
关键词:行政检察;;行刑衔接;;行政监管;;企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