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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思庆;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流动的存货是一种高风险融资品。在担保物权层面,无论是浮动抵押还是动态质押监管,都受制于各自的固有风险而不足以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在《民法典》改革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后,债权人最简便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在实施质押监管之外,同时为存货办理抵押登记,借此设立物权“双保险”。质押监管和抵押登记叠加时,动产抵押规范和动产质押规范发生法效聚合。质押监管的公示功能可被抵押登记完全取代,但其在控制担保物的面向仍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质押监管;;抵押登记;;动态质押;;浮动抵押;;风险防范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托公司金融风险异化的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CFX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