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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庭威;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尚未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呈现附带保护逻辑。附带保护逻辑影响反垄断法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并导致反垄断法产生功利主义与人本主义不协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统一、实际损害与所获救济不同步等体系化、功能化问题。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条款应重塑为直接保护的逻辑结构,实体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层面,明晰交易相对人及消费者利益的概念,在事前环节确立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据;实践层面,构建“财产性利益范式”的消费者利益损害分析法,并以此完善实践中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模式;程序层面,理清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结,以消费者集体诉权为切入点完善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人实施路径。
关键词:直接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利益;;财产性利益范式;;消费者集体诉权
基金资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跨领域知识驱动的法治调研智能感知及辅助决策技术研究”(2022YFC330190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