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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靖远;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劳动合同无效规则问题可以大致区分为“无效评价”与“无效法律后果”两个层面。在无效评价方面,通过将劳动合同无效区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一直以来面临的理论与实践争议。一方面,对于具有相对无效情形的劳动合同,在无过错相对人主张该劳动合同无效并经司法确认前,劳动合同仍为有效状态,自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且解除行为可视为对劳动合同效力瑕疵状态的“治愈”。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绝对无效情形的劳动合同,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必要,由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介入劳动合同的效力控制。在法律后果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则上规定了自始无效与折价返还的基本方案,但此原则性规定可依据善意保护和违法处置等价值考量分别进行目的性限缩。
关键词:效力瑕疵一元化;;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相对无效;;事实劳动关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法的概念、原则、理论与实践”(18ZDA14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