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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达;
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会;湖南省宪法学研究会;湖南省法学会;
摘要:乡村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牵涉到传统与现代、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等诸多关系的系统工程,需悉心探析其路径、困境及优化。乡村法治自主化是乡村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和归属,仍在“自然”与“自主”之间徘徊的乡村法治使其现代化存在诸多困境。法律人类学以其“实践”和“田野”的学术特质契合了乡村质朴的法治场域,通过田野调查、深入访谈、深度描写等方法,揭示乡村法治的法律多元、法律象征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特征,有利于实现对乡村本土法治资源的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在此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乡村法治的自主化并非简单的法律移植或强制推行,而是一个涉及文化适应、社会认同和制度创新的综合过程,应注重培养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为乡村法治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支撑,在尊重地方传统和习俗的基础上,构建起一套既能体现国家法治统一性又能适应乡村特殊性的法治机制,赋能乡村法治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人类学;;乡村法治现代化;;乡村法治自主化;;新时代“枫桥经验”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间非规则型法促进农村三治结合的机理、路径与机制研究”(19BFX013);;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协同视域下乡村‘五治融合’的机理及机制研究”(23A0409);; 湘西自治州法学会重点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以湘西州为例”(ZSP202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