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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瑞;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
摘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的治理是法律的治理。高度情感化的治理方式,行政机构行为的优先性以及基层集中化运作的权力方式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现有结构。法律缺乏合适的乡村治理介入路径。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建设突破口,其一方面通过构造中介体系,促进基层治理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宏观层面增强国家治理效能。为此,公共法律服务需要融入乡村治理。融入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政府凭借自身优渥资源,主导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帮助其快速成型;二是借助现有的治理结构,动员地方能人、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是进入常态化运作之后,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导权交给市场,政府从建设者转变成监督者和采购者。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治理;;基层治理;;乡村法治
基金资助:华东政法大学菁英培育计划项目“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法治保障”(A-4101-25-211-X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