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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建平;王昕宇;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税收征管能力提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一般预防必要性显著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制重心在于虚开行为,未区分危害性迥异的“虚开骗税”与“虚开逃税”,导致部分案件罪刑失衡。虽然《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对于“骗抵税款目的”“税款被骗损失”的界定及其与逃税目的、结果的区分仍存在争议。本罪实质上系特殊诈骗罪,基于增值税计征原理与诈骗行为结构,“骗抵税款目的”应为诈骗国家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之故意,“税款被骗损失”则指向骗取退税或虚构抵扣权导致的财产减损。
关键词:骗税;;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目的;;税款被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