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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远;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而如何“破冰”至关重要。从运行机理来考量,“先行先试”发生于正式立法之前,具有前置性和前瞻性,同时可以提供试错机制,有助于降低改革难度和成本,还能够调和利益冲突,达成多方共识。通过对既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试点探索的审视不难发现,“先行先试”突破了我国传统“立法主导型”的制度模式,能够极大地调动实践探索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若“先行先试”不够深入彻底,所遗留的问题会导致争议持续不断。因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先行先试”,应当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通过“制定方案——获得授权——开展试点——立法建议”这一逻辑来实现“改革试点推动立法”;同时对核心概念再次校准,厘清“封存”与“消灭”的本质区别,明确“封存”而非“消灭”的法律效力,避免实践中再次出现操作混乱;具体的实施层面上,可以采用“分层+分类”的方法,锚定醉驾类轻微犯罪作为试点对象,尽快进行“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再将试点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
关键词:先行先试;;轻微犯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醉驾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ZDA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