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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华;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摘要:传统主体性理论将自由意志、创造力和社会性视为人类主体的核心特征,但AI技术正在从多个维度动摇这些基础。在决策层面,算法通过推荐系统、路径规划等替代人类判断,压缩了自由意志的空间,形成“算法代理”现象;在创造力层面,AI生成内容使“原创性”和“作者身份”变得模糊;在社会性层面,AI情感陪伴和社交算法重构了人类互动模式。面对AI的冲击,人类主体性需要在三个关键维度上重新建构:首先是将主体性视为技术与社会网络中动态生成的过程,福柯的“主体化”概念和哈拉维的“赛博格”理论为此提供了重要启示;其次是从自主性转向协同能动性,承认人类能动性存在于人机协作中,而非孤立的自决能力;最后是重构责任伦理,建立适应技术复合体的责任分配机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和“可解释性AI”原则体现了这方面的制度探索。未来的人文主体观需要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既承认技术的能动性,又守护人的伦理责任,构建一种开放、关系性与责任型的“后人类人文主义”视角。
关键词:人工智能;;主体;;自我;;技术行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