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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晓凡;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任务。现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亟待强化对失智失能老年人的专门服务。我国现代成年监护以失智失能老年人为目标群体,其立法目的在于尊重老年人自主决定权以及保障老年人发展需求。然而,现有监护制度存在积极职责规定和履职监管制度缺失、消极履行具体职责等问题,无法与老龄化社会耦合。为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须针对性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促进政府、社区、家庭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同。辅助监护制度的效果落实,在法律框架外有效利用存量制度资源扩充监护制度积极内涵,这不仅是建设高质量养老服务网络的一环,也对响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目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监护制度;;积极老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