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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开银;吴玲玲;
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股东会瑕疵决议治愈或补正制度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制度,但瑕疵决议诉讼中补正的规定却未提及。公司自行在诉讼前以及经司法机关许可或建议在诉讼中的特定阶段对瑕疵决议进行补正是法律效率价值和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也是各国公司法认可的通例。法院允许公司或股东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补正瑕疵决议,尊重了公司团体自治与股东意思自治精神,有利于实现公司高效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的平衡。但是,股东会瑕疵决议诉讼中补正需要把握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合理界限,界定补正阶段与范围,明确补正后果,其目的是通过“异议股东事后追认或默认”“新决议更正瑕疵事项”等补正方式消除公司决议的程序或内容瑕疵,使之恢复为有效决议并落实执行。建议修订或增加司法解释,增设股东会瑕疵决议诉讼中补正条款。
关键词:股东会瑕疵决议;;诉讼中补正;;司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