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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富青;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穿透式审判思维系法官为追求个案实质正义,依据法律规定或基于个案创造的规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虚伪意思表示或法律外观权利,审理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与法律形式主义审判思维对立的审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本质在于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通过重构真实法律关系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对民商事法律形式理性局限性的矫正。穿透式审判的二元化思维范式要求法官透过假象看本质,撕去合法形式发现非法目的。法治国家应以优先实现形式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理性为例外。因此,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以真实的意思自治和实质公正为边界,受“商事外观主义”的制约,创制规则须进行充分的合法性证成,从而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危害民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穿透式审判思维;;法律形式;;真实意思;;实质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