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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斌;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数据生成流动基本遵循“数据资源化—资源产品化—产品价值化”过程,这也是数据产权运动和其收益实现与价值创造的过程,可以产生不同类型的税源和不同性质的税种。对作为商品的数据暂不适宜征收财产税,但可通过对原有所得税条款的修正和扩展将数据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也可在现行增值税框架内对数据征收增值税;对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应征收专门数据税,且以明确计量企业使用数据产生的额外净收益为前提。数据所得税和增值税强调对数据交易环节的征税,专门的数据税强调对数据产品使用过程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征税。无论设计何种数据课税制度,都应注重税收协调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避免重复过度征税。
关键词:数据;;数据课税;;数据产权;;数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