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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勇;陈曦冉;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已有一些适用未生效经贸条约的相关案例,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及契约自由为未生效经贸条约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则为未生效经贸条约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包括未生效经贸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法律依据的位阶低且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相关法律制度薄弱以及司法适用中法院援引条约内容不准确和缺乏审查制度等。为此,首先,应该考虑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简称《对外关系法》)等法律,提高相关法律的位阶,明确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的未生效经贸条约的法律地位。其次,需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建立审查机制、明确未生效经贸条约作为准据法的适用规则并且拓宽其适用范围等。最后,做好司法实践层面的改进工作。
关键词:未生效经贸条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意思自治原则;;司法适用
基金资助: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课题“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CODF-AOC202304);;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论尚未对我国生效的民商事国际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2024-2-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