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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禾;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宪法当是万法之母法。合宪是合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设定的任何权利都应当在宪法上有其根源。我国《宪法》规定了各类依法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财产权以及属于财产权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了财产权的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然而,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其产生并不仅仅依赖劳动,财产权分配也不是以劳动付出为要件,并且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的分配方式有别于《专利法》所确立的先申请或先发明原则。由此推知,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财产权的范围未包括专利权。专利权在《宪法》上是一种孤悬于常规财产权体系之外的“孤儿”。为了让“孤儿”回家,《宪法》应当对专利权乃至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宪性审查中的尴尬,甚至导致法律实施中的“言(理)不顺”,而不仅仅是“名不正”。
关键词:宪法;;专利法;;财产权;;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