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瑞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延长了原研药在市场中的垄断期限,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我国自最高人民法院对阿斯利康诉奥赛康案作出裁定以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已初步构建起药品专利反向支付案件的规制范式,但相应识别和审查标准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补充。基于国际实践与我国现实及相关制度背景,有必要推动相应规制范式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的结合,并将“潜在竞争关系”作为反向支付协议竞争损害识别的条件之一,同时考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在反向支付问题中的适用。
关键词: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双碳’目标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4BFX10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