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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航;
摘要:<正>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本次暂时调整适用的为种子法第31条第1款。该款明确,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暂时调整适用为: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