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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经济2025年第05期:企业数据权利抵押之理论证成与规则展开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赵子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数据权利抵押与传统物权法理论及抵押规则之间存在一定隔阂,但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和企业对数据享有的处分权可分别为企业数据权利抵押提供法理和事实基础。对于企业原始取得的数据资源,须依据其上是否承载个人信息及其是否具有可公开性,确定其抵押的适格性。原始取得的数据产品则均具有抵押的适格性。对于企业继受取得的数据,若基于数据转让取得,受让方有权进行抵押;若基于数据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取得,依合同约定进行抵押。企业自行抓取的数据,在抓取行为本身合法有效且获得相关权利主体授权时,可以作为抵押客体。企业数据在抵押合同与登记系统中经概括描述而具有特定性,需要具体描述抵押数据的算法代码和数量。企业数据权利抵押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宜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企业数据权利抵押登记机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依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信息熵定价法确认企业数据权利价值,若采用担保物权私力实现形式,抵押权人可在采用“使用不能”的非移转占有方式完成占有后处分抵押物。

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化;;数据权利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实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规范构造与解释适用研究”(22BFX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