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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辛芳;徐伟康;
单位:天津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维护纯洁体育秩序,运动员需要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但反兴奋剂措施对运动员权利的干预不能置于基本人权之上。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以《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人权准则为判断标准,检视国际反兴奋剂治理的相关措施。研究认为:运动员在隐私权、工作权以及公正审判权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失衡问题;权利干预措施对运动员人权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这些影响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尽管权利干预措施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实现目的的方法可能是不合理的。进一步结合2027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二版草案)中对人权保障日益强化且具体化的趋势提出:应以运动员人权保障为核心,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程序的独立性与透明性,构建更加平衡的反兴奋剂规则。
关键词:反兴奋剂治理;;人权保障;;容忍义务;;公共利益;;程序本位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研究”,项目号:20&ZD337;; 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一般项目“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反兴奋剂制度优化策略研究”,项目号:2024SK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