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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思阳;
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经历了摸索期、雏形期和定型期,制度使用率始终不高。未来该制度应回归初心,通过裁判一致实现实质性解决争议,通过变更判决实现裁判一致。适用范围上,该制度应聚焦以行政裁决为典型的对民事关系作实质判断的行政行为,对民事关系作形式判断及不对民事关系作判断的行政行为无需适用该制度。审理方式上应先审查民事争议,如结果与行政行为内容不一致,则变更行政行为;如结果与行政行为内容一致,则驳回诉讼请求;如结果与行政行为一致但行政行为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则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裁判一致;行政裁决;变更判决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体系构造研究”(20BFX05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