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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建刚;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未对商业数据进行明确定义,主要原因在于商业数据的概念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数据的“三要件”界定模式已相对成熟,但该模式忽视了数据的要素化过程需求,导致商业数据范围过度扩张,进而阻碍了数据流通与产业创新。因此,应从数据的计算价值和信息价值区分的角度出发,契合数据价值依赖流通利用的本质属性,重新审视商业数据的界定标准。具体而言,需要在合法来源、商业价值与技术管理措施三项基础之上,引入“衍生性”作为商业数据的对象要件,从而构建更为完善的“四要件”界定模式。其中,“衍生性”并非抽象判断,而应通过“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两个维度加以具体化:前者强调加工后与原始数据的质性区分,后者强调围绕效用最大化形成的功能创新。“四要件”界定范式有助于进一步化解数据所承载的多元权益冲突,从而促进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计算价值;;信息识别价值;;商业数据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时代经济制裁的合法性边界与反制路径研究”(25BFX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