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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循;
单位:西北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明初都督府、都司及卫所武官职级的升迁尚无一定之规,或实授,或须试用,或先以原职署理,俱由皇帝亲裁。永乐以后,试职唯有试百户、试所镇抚两级,前者用作旗军立功为官的初阶,后者主要授予各类特殊群体,皆为实授之职。宣德、正统时树立军功升擢的“祖制”作为兵部等辅佐皇帝铨叙武官的准则,否则权授署职。署职在明中叶衍生出三种类型,发挥不同功能以适配军制发展,推动荐举、武举等新制度出台,奖酬军功并抑制官俸的增长。明末又以恢复“祖制”为名赋予署职新功用。武官试署职的衍生显示,执政者所谓“祖制”由创业之君遗留的基本原则和守成诸帝推行的法令事例共同构建,后者多以“权变”名义出台,因长期施行而载入法典、融于“祖制”,从而使国家制度革新遮蔽于“祖制”话语之下。
关键词:明代;;武官;;试职;;署职;;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