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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启顺;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河南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婚姻家庭社会功能发挥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公权力需要尊重其利益表达以实现较低的社会控制成本。因此,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皆阻滞家庭关系根本性解构,对干预家庭自治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这种克制进一步表现为对家庭暴力的审慎认定和干预。迥异于纯粹的公法和私法的价值逻辑,《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法价值定位及其独特的家庭暴力处置方法决定了其应具有与众不同的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策略,这种策略应表现为横向层面的家庭暴力的内涵丰富和纵向层面的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标准的层级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认定;;《反家庭暴力法》;;社会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及其价值意蕴研究”(24FKSB009);;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重点项目“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2021SJGLX053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