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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睿;周洪波;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实践关系中“配合有余”现象的成因解释多是从宏观的权力关系角度着眼,而未从具体的司法技术角度去解析,因此对问题的诊断和解决办法不够全面和缺乏足够的针对性。从司法技术来说,“配合有余”的实践逻辑,主要由证明标准的应然规范要求所匹配的证明模式及其在实践中的变形形态所形塑,即前端机关在辅助证据使用方面的“潜在”优势导致了审判机关对侦控机关判断结论的依赖;归正该现象的法理路径是明确认可“相对真实”证明标准、“情理推断”证明方法、辅助证据的合法性;规制路径是改良案卷移送制度、重新理解法庭证据调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造起诉审查制度、侦查监督制度、辩护人阅卷制度、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证人与鉴定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制度的制度机理。
关键词:公检法三机关关系;;证据信息差异;;辅助证据;;证明模式;;程序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