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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潇;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我国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态度相当谨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违约损害赔偿规范体系的构建。可得利益具有推测性质,尤其在涉及利润损失时,可得利益与机会利益可以看作是针对相同事物的不同表述。可得利益的证明应排除确定性标准,转而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并在证明责任内部形成损害事实与数额证明的区分模式,以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应体系性解读可得利益的计算规则,替代交易规则具有适用优先性,且不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替代交易合理性判断应综合考虑交易时间、交易目的、交易形态等因素。所失利润规则具体表现为市场价格法与机会利益法,具有适用上的后位性。综合衡量规则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不宜将违约获利交出限定为损害赔偿的补充机制,宜从解释学角度将现行规范理解为获利交出规则之一种可能适用场景,以明确获利交出规则的独立属性。
关键词:可得利益;;替代交易;;机会利益;;获利交出
基金资助: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金融创新中非典型担保的体系构造及规范路径研究”(TJFXQN2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