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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丽艳;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出资入股是数字经济业态持续发展创新的产物,契合数据要素市场资本化发展的需求,实质为数据资产出资。从公司法视角审视,数据资产出资的适格性建立在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已完成的产权界定、货币计量和深度加工的基础上,且无论是《公司法》及相关登记管理制度,还是公司资产信用学说,都对数据资产的出资适格性持肯定的立场。然而,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制度、设施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出资遭遇的评估作价难题和依法转让障碍,为公司埋下了数据合规风险与出资不实的隐患。而为回应数据出资实践的迫切需求,可积极依托《公司法》所赋予的公司自治空间,通过章程认定并公开披露出资信息、要求出资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向相关股东与失职董事追责的方式,将数据资产出资的风险与隐患予以有效消弭。
关键词:数据资产出资;;评估作价;;依法转让;;公司自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处置问题研究”(25CFX077);; 法治甘肃课题“产权分置视角下数据资产出资赋能甘肃高质量发展研究”(2025FZKT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