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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茂堂;金钊;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哲学系;
摘要:在著名的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提出“两种普遍性”思想,一种普遍性是需要借助概念而达成的客观普遍性,另一种普遍性是不需要借助概念也可达成的普遍性,称为主观普遍性。康德提出两种普遍性思想的初衷本是调和经验论与唯理论之间的争执,然而,康德的两种普遍性思想却对理解人工智能的工具效用与伦理限度具有重要启迪。具体而言,在表达客观普遍性方面,人工智能表现出明显的工具效用,但在表达主观普遍性方面,人工智能表现出明显的伦理限度。人工智能之所以具有工具效用,是因为人工智能虽为新兴技术,但本质上仍与客观普遍性相契合,作为人类合目的性的工具,可赋能道德生活。人工智能技术之所以具有伦理限度,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程序化、标准化的系统模型,缺乏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无法通达主观普遍性,从而无法做出伦理判断。不仅从科学层面而言,远胜于人的超级智能体在技术上“不会”出现,而且从哲学层面而言,人机之间也“应该”在道义上保持伦理界限。
关键词:康德;;主观普遍性;;人工智能;;伦理限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22&ZD043);; 北京师范大学揭榜挂帅重点科研平台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验室项目“社会治理的伦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