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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永安;李静茵;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摘要: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在实践中面临的发展困境皆源于其法律性质的模糊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商事调解组织法律性质的明晰提供了契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分类体系分析发现,非营利法人的定位契合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需求:从法理层面看,商事调解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与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规范内涵具有一致性;从实践层面看,既有政策和实践为非营利法人定位提供了制度与经验支撑;从国际视角看,非营利法人定位既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对调解组织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也顺应了商事调解国际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话语权的提高。
关键词:商事调解组织;;法律性质;;准公共物品;;非营利法人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抓前端、治未病’促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深落实研究”(GFZDKT2024A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