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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武耀;张雨乔;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实践中,行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不合理差异、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计算方式不明确、裁量情节的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导致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证据转化审查、追责期限计算、裁量情节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在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时,有必要依据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合法性,同时通过完善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消除行刑非法证据规则的不合理差异,避免刑事程序中可采取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被排除的矛盾。在计算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主体应为有权追责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应以启动调查、取证或立案程序为“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无需引入追责期限的中断或中止制度。在适用裁量情节时,应扩大行政法律中规定的法定裁量情节范围,增设酌定减免处罚条款,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基于个案正义减免行政处罚。对于同一裁量情节的重复适用,原则上应禁止,但在出现“行刑倒挂”的情形下,可例外地允许重复适用裁量情节,以实现过罚相当。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证据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追责期限;;裁量情节;;税收法治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研究”(GFZDKT2024B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