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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勇;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法律规范体系既有硬法规范又有软法规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效力。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效力,但具有司法适用功能。《刑法》~(1)中的大量行政犯设置了空白罪状,需要前置法规范进行构成要件补充。《刑法》分则中诸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空白罪状表述与总则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不尽一致,两者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数字安全标准不是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够作为数字犯罪空白罪状的前置规范间接地发挥定罪功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刑法的相对独立性立场,结合具体罪名的法益保护重心和规范保护目的进行判断,合理限缩刑法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对于某种标准能否作为刑法前置规范,应当积极审慎进行实质审查和选择适用。保障数字安全需要软法与硬法有机融合、协同治理。在数字犯罪治理领域,需要将数字安全标准融入分类分级保护、刑事风险评估、刑行反向衔接机制之中,构建软硬法协同治理的数字安全保护规范体系。
关键词:数字安全标准;;软法;;前置规范;;刑法适用;;协同治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机制研究”(23BFX116);;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GFZDKT2025B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