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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小帅;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要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关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我国通过《数据安全法》~(1)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在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重要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刑法保护体系,应当改变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为重心的传统立法模式,确立预防为主、比例协调、全链条保护及法法衔接等基本原则。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要数据产生、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进行差异化、精细化的规制。在刑事立法层面,适度增设新罪名,完善现有罪名,明确各环节的定罪标准与刑罚配置;在刑事司法层面,准确适用现有罪名,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贯穿重要数据全生命周期、与前置法协调联动、兼顾安全与发展价值的司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重要数据;;全生命周期;;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