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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鸿潮;王一然;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看似不易混淆,前者由自然因素引发,后者由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但在自然灾害次生事件的场景下,却经常出现将本应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认定为自然灾害的情形。其原因在于,自然和人为技术致灾因子复合,灾害向事故的转化缺乏标志性节点,且灾害和事故的事后追责体系双轨并行。区分不同情况下自然灾害次生事件的性质,需要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注意义务的基础上,建构以灾害可预见性为主观标准、以违反防范义务为行为标准、以事故可回避性为结果标准的具体规则。如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还应进一步从预见可能性高低、作为可能性大小、损害结果轻重三个维度衡量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关键词:自然灾害;;次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研究”(19BFX180);;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研究”(24XNN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