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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国华;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决定保全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保障行政决定或未来生效裁判实现为意旨的临时性保护制度。行政决定保全目标的实现方式是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处分财产或强制其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以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发生。如果说行政决定所维护和创造的公共价值是行政决定保全的价值基础,那么强制执行权去行政化的制度化建构则构成了其制度基础,而行政决定执行权配置的非充分性则是其规范基础。从行政决定保全的适用情形上看,行政机关可以提起诉中保全和非诉强制执行保全,但是不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误用和混用等现象。在裁定是否准予保全时,法院应当首先进行必要性审查,再分情形审查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行为保全、非诉强制执行保全的要件。随着行政保全案例的增加,有必要健全《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保全规范,并出台“行政决定保全”专门审查规范。
关键词:行政决定保全;;强制执行权;;诉中保全;;非诉强制执行保全;;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