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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宇;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上,存在着一种独特的违法构造。在这一构造中,行为不法被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隐含着违法评价的分阶检验与渐次形成机理,本文称之为“二阶刑事违法”。其中,“初阶违法”是指基于行为人前部行为所形成的违法性,其以前置法上的义务违反为根据;“次阶违法”则指在后续的程序性处置中,因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而形成的二次违法。一方面,这两种违法性在违法根据、内涵形成、界分重心及规范评价上有着相当差异,应当被明确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两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限制,共同塑造着整体的违法评价。透过这一特殊的违法构造,立法者试图整体性地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并与前置法的规制范围保留一定的过渡空间,从而使保障法自身的规范任务得以安置,由此形成了一种“违法阶梯”式的立法架构。这一违法构造将在实体裁判与程序安排上产生体系性与贯穿性的影响:前者体现在违法时点与违法数额的判断之上;后者体现在程序流程的动态引导与追诉时效的附随确定之上。
关键词:二阶刑事违法;;初阶违法;;次阶违法;;客观处罚条件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变迁与刑法归责体系的重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1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