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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连泰;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征收是法律规定的多阶段行政行为,预征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预征收程序。在预征收程序中,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多数成员可以判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但不能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少数成员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征收程序的启动具有超级约束力。协商是土地预征收的法定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财产权人进行实质协商,所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征地申请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生效,这体现了征地审批的合法性控制功能。法律通过将依法征收和民主协商相结合,在征收这一典型的高权行为中吸纳了财产权人的判断和选择,使得征收成为征收机关与财产权人的“合意”,同时又通过征地审批程序将“合意”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从而既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又保障了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减少了征地的制度成本,体现了我国土地预征收的独特制度机理。
关键词:土地预征收;;依法征收;;民主协商;;多数决;;保护少数
基金资助: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备案审查效力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5CFX09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