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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皮勇;
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决策和控制造成的危害后果,现行法律规制存有空白。若仅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不足以遏制此类严重危害,需要引入刑法治理。关于刑法治理的路径,人工智能系统犯罪主体说难以实行,而妨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秩序犯罪立法的路径能够兼顾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其中,采取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的立法方案能够有效遏制前述危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是为防控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而设定的特殊、有限的规范责任。为有效惩治严重违反该义务的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在罪行构造上,应依据义务犯、风险分配等刑法学理论,以有效降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为标准,合理规定该罪的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刑法义务、主体和罪过等要件。
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安全管理义务;;义务犯;;规范责任
基金资助: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网络安全的刑法保障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0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