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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鹏飞;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单纯的刑罚措施难以有效应对环境污染罪中“罪犯服刑,荒山依旧”的实践困境,从“惩罚”转向“恢复”成为这类犯罪治理的必要手段。实践中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发展出的生态修复措施,存在顶层设计缺位、修复范畴不明确、修复标准模糊性、修复方式浅表性以及衔接机制空白等局限。对此,应当结合本罪“民众健康、安全、舒适生活权利”的法益修复目标,在明确生态修复措施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及量刑情节双重性质定位基础上,构建损害类型与修复效果相对应的多层次修复标准,根据第三方对修复目标达成度的评估结果,分别予以免罪、免罚或从宽处理,此外,根据刑事司法流程的不同阶段,完善审前、庭审以及执行各环节的程序衔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污染环境罪;;生态修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基金资助: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治理语境下功能主义刑法的基础边界研究”(20CFX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