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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予佳;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借助人工智能开展公安侦查的初衷是解放侦查主体,激发其能量,但同时也会导致侦查主体的结构性裂变,塑造出全新的侦查主体。传统的侦查主体一般依托经验理性以及直觉判断或情境推理做出案件的决断。但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随着算法以及数据平台的侵入,侦查活动被推向以技术驱动为主导的方式,侦查模式发生了系统性变革,虽然在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却也带来了侦查主体判断能力弱化、责任碎片化、权力结构变化等问题。具体而言,算法权威带来的侦查主体由主动建构向被动校验转变;大数据企业渗透侦查过程后侦查权力运行泛化;算法化助推下的侦查启动标准出现从“合理怀疑”走向“统计概率”等违背侦查原则的问题。为此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批判性技术素养培养、侦查制度建设以及人机协同责任体系重构,重新确认侦查主体的主导地位,使其保持技术运用的决断性,并强调以负责的技术作为二者有效分离的技术基础,健全人机协同责任体系。从而达到矫正技术背离人道的目的,平衡人工智能带来的效率诉求和司法正义的对立统一关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侦查主体性;;算法权威;;技术治理;;责任归属
基金资助:2024年度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CSTB2024NSCQ-LZX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