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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鲁;
单位:合肥工业大学;
摘要:传统犯罪正在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也逐渐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在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非接触式的网络隔空猥亵行为与接触式的传统猥亵行为具有同质性,所以应当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因为“强制”的本质在于违背被害人意志,所以采取诱骗方法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存在强制猥亵罪的适用空间。针对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刑法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猥亵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出实质解释。同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入罪标准,妥当划定刑事处罚范围。结合犯罪对象、行为方法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区分认定,构建与完善民行刑责任的三元评价体系。
关键词:猥亵犯罪;;网络化;;未成年人保护;;实质解释
基金资助: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轻罪治理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体系完善研究”(24CFX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