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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健勋;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经过三审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环境法基本制度作为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方面,决定着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方向,应当在环境宪法的边界约束下展开其结构设计。通过梳理我国理论界对于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理解,应当在“有效环境治理”的目标导向下,基于潘德克顿体例的法典结构,形成总则编的类型化制度结构和分则编的具体基本制度形态,以预防类、过程控制类、事后救济类来拟定基本制度框架。立于内在价值融贯和外在形式理性的基本预设,发挥基本制度的整体功能,在实现环境法作为环境社会行为治理工具作用的同时,达成环境法所承载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层价值。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环境法;;制度体系;;环境治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宪法规范下环境法律体系化研究”(21XFX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