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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
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摘要:确权与限权是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的“一体两面”。当前,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实践与理论研究同频共振。学界敏锐关注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制度构建中的先导作用。但是,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并非仅在于实现数据要素保护而更在于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缘于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要素流通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有效降低数据交易成本,反而可能造成“反公地悲剧”而抑制数据要素流通。从尊重智力劳动与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平衡、缓和信息权利与信息自由间紧张关系和避免普遍性违法行为的角度考量,数据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数据知识产权语境下,“数据二十条”中的三权分置方案可构建以“演绎”为中心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为逻辑,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数据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可考虑增设数据访问制度、扩张合理使用制度和明确默示许可制度以限制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数据后续开发使用行为的控制。
关键词:数据要素流通;;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数据访问;;合理使用;;默示许可
基金资助: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研究”(23YJZX41YB)